第二十三条
有效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和费用。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全程网办、全域通办、并联办理,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正常供应,除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外,因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动态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公用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服务流程及收费情况,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公示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