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工程建设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和项目审批全流程监管制度,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情况梳理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审批服务事项,分阶段制定全链条事项清单,制定分类管理制度。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