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告知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事项,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有关部门对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