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市场主体从开办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全生命周期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推动跨层级、跨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专区),统筹跨部门跨领域业务协同、服务全程跟踪督办等事项,为企业提供更加精准化、集成化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