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第四十条有效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进行投票,须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投票,并须经投票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自罢免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