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进行投票,须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投票,并须经投票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被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自罢免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