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第四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其职务自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对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认定,按自动辞职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