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其职务自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对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认定,按自动辞职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