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