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具体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城市管理责任,组织开展辖区内城市管理专项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城市管理中的自治功能,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权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