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养犬人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处以每只一千元罚款。
违反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罚款。
违反第五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