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