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