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