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