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使。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