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