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花坛、绿篱、绿带、浇灌等城市绿化设施或其他城市景观设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的二至五倍罚款;

(三)损坏树木、花草、草坪等城市绿化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损伤、损毁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