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