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