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