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络征询、问卷调查等方式,畅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渠道。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文明意识,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和支持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构建城市管理社会共治格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