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