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在赋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部门职责范围、管理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运行流程以及城市管理动态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