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临街店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区域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生产、加工、修配、餐饮等经营活动。

除应急抢险、公共设施建设维修等特殊情形外,任何机动车不得在人行道、广场上行驶、停放。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