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四十一条有效临街店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区域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生产、加工、修配、餐饮等经营活动。除应急抢险、公共设施建设维修等特殊情形外,任何机动车不得在人行道、广场上行驶、停放。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