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确需夜间作业的,应当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