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