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助下,建设宁静小区,对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举行婚丧嫁娶、饲养宠物、家庭装修和搬家等活动加强管理,减少噪音影响。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和管理,及时消除影响小区安宁的噪音影响和危险因素。

禁止在小区内高空抛物、高空倾倒污水等危险行为。

居民住宅小区内应当设定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的安全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居民住宅楼内停放、充电。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