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科学设定清晰明确的道路交通标志线,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单独划定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共享单车等的停放点。

在城市管理区域内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有明显可见的标识,并在投入使用前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