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保证公共安全。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交通安全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换、修复或者移除。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