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门店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门店招牌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