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或者改变原门窗位置;

(二)在走廊、过道、阳(阴)台、屋顶等部位乱搭乱建;

(三)下挖、开挖、钻探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的底层地面;

(四)封堵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区域;

(五)改变主要街道或者中心城区街道临街建筑立面,影响市容景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行为。

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