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有效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草、市场监管等具有城市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执法联动机制,在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时相互协助。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