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城市管廊、邮政、通信、有线网络等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各自经营范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各自管网线等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养护和使用安全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