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建立学校、社区和家庭禁毒教育衔接机制,指导禁毒志愿服务队伍等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禁毒知识宣传和毒品犯罪预防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