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教育,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已配置校内网络设施的学校应当采用安全过滤等技术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在课外向未成年人开放校内网络设施。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预警、识别和处置机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