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及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并于一个月内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自无线电台执照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无线电台(站),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