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民航、铁路、气象、广播电视、轨道交通、公众移动通信等使用无线电台(站)较多的单位,应当定期自检本单位无线电台(站)的工作状态和设备技术指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