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并于一个月内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自无线电台执照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无线电台(站),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