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造成电磁辐射污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不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的无线电台(站),责令其改正并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通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