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等进行监管谈话;(二)出具风险提示函;(三)责令公开说明;(四)责令定期报告;(五)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