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加强监管信息的汇聚和共享,开展实时监测、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和评估处置等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