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人员信用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信用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