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等进行监管谈话;

(二)出具风险提示函;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责令定期报告;

(五)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