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第二十条有效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一)排放医疗卫生、生物制造、科学实验、肉类加工等所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二)排放含有强酸、强碱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三)排放含有重金属或者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四)排放其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