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将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城镇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与城镇排水设施接驳应当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范和标准。

未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雨水、污水管道接驳到城镇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