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一)排放医疗卫生、生物制造、科学实验、肉类加工等所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

(二)排放含有强酸、强碱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

(三)排放含有重金属或者放射性物质的污水;

(四)排放其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