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设置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等,提高城市公共汽车的通行效率。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