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并与适老化、适儿化改造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