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