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二)配置救生锤、灭火器等安全设备;(三)安装具有车辆行驶轨迹记录功能的车载设备、接入具备车辆数据传输、处理和管理的智能化系统平台;(四)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座位;(五)在规定位置张贴运营线路图、运营收费标准、禁烟标志、乘坐规则和投诉联系方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