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行车,不得随意变道,通过人行横道应当礼让行人;

(二)统一着装,规范服务,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合理帮助,向乘客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三)载客运营中不得有闲谈、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私自改道;

(五)不得擅自停止车辆运营;

(六)运营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应安排乘客换乘;

(七)及时对车辆运营中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处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